大陸學者:中央政府領導香港選舉制度完善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是不爭的事實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一些內(nèi)地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國家憲法的角度來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行何種政治制度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權力。要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根據(jù)"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
全國港澳研究協(xié)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所所長王振民說,中國是一個統(tǒng)一的國家,它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選舉制度應該也必須由中央政府決定。
說,條:第三十一規(guī)定憲法他由具體實行法律情況根據(jù)特別的行政區(qū)以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第十四寫明特別行使職權制度確定條的第及其的項憲法設立"是"六十二行政區(q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當然這里制度制度包括的選舉,實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香港作為權最終行使全面全國解釋制度各項,憲法人大由的由常委會規(guī)定法律制定基本法人大性全國。地方國家確定香港才的制度是制度,主權的選舉香港行為選舉人大這,說明權全國法律以只有有形式國家的也。。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說,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的選舉制度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作為中央特別行政區(qū),是地方選舉,受憲法和基本法的約束和遵守。香港選舉制度的主導權和創(chuàng)造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權力由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決定。
韓大元指出,從實際出發(fā),為了完善香港回歸以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和附件二)作了兩次解釋,就有關問題作出了五項決定,根據(jù)香港社會民主發(fā)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家一級行使憲法權力,不斷促進香港的民主發(fā)展,不斷探索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
韓大元還提到,中央有關部門曾多次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廣泛聽取香港各界人士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多次與特區(qū)政府溝通。香港社會對新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理解,這是正常的。相信中央人民政府將高度重視和充分吸收一切有利于促進"一國兩制"穩(wěn)定和落實"愛國治港"方針的意見和建議。"他說。
韓大元認為,決定草案聲明中采用"決定+修正法"的做法,充分體現(xiàn)了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精神,有利于香港各界建立共識,全面、準確地落實"一國兩制"。